福建工程学院关于落实研究生导师
立德树人职责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发挥好导师立德树人作用,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使命与重任。导师必须把立德树人作为研究生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成为学生的榜样、教师的楷模、社会的表率。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第二条 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自觉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三条 师德师风高尚。严格履行《福建工程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严格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为人师表、严慈相济、关爱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承公平诚信,坚持廉洁自律。
第四条 业务素质精湛。导师必须秉承先进教育理念和执着的学术追求,不断提升指导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导师须具备《福建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办法》的业务素质要求,确保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指导研究生的条件。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第五条 重视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建设。要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 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六条 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要按照个性化培养理念制定、提交并严格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遵守学校研究生课程讲授、考核等管理制度,按时提交课程成绩;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营造和谐的学术环境,定期安排研究生作进展报告与学术研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激发研究生创新潜力;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直面学术问题,开拓学术视野,在学术研究上开展创新性工作。
第七条 加强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加强与校内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为研究生参加校内外专业实践活动提供时间、方法、经费等方面的支持;支持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支持全日制工程硕士在学期间到校外基地进行至少半年的专业实践;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导师要定期到实践基地指导;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安全教育,杜绝实践过程中的安全事故。
第八条 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为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贡献智慧和力量;教育研究生热爱集体、关爱他人、互助合作、乐于奉献;提高研究生明辨是非、维护公平的能力;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学术规范训练,加强职业伦理教育。亲自审核研究生拟发表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不端行为。
第十条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根据不同学科、类别的研究生培养要求,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有利条件;鼓励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积极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增加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术交流的机会;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课题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注重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心研究生的学业压力、生活和身心健康,及时掌握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支持与鼓励。对因思想政治、品行道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应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反应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不得有下列违反师德行为: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研究生培养教育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他人实施性扰或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
(8)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上述情形的,按照国家党纪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存在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或纪律处分等处理。被取消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纪律处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1)未尽到教育、监督等责任,导致其指导的研究生在研究和论文写作过程中出现学术不端问题。
(2)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两年不能通过或者同一批次有两名以上(含两名)研究生不能通过者。
(3)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两次在教育部、福建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或者同一批次有两篇以上(含两篇)学位论文被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
(4)未按要求履行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人文关怀缺失,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四条 导师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求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存在失范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推诿隐瞒的单位,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五条 把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和聘期考核。对有违反师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在每年研究生导师遴选和审核教师招生资格时,需考核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履职、研究生指导质量和教学科研等方面情况。通过审核方能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和招生资格。
第五章 激励表彰
第十七条 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将人才培养中心任务落到实处。学校对立德树人成绩突出的研究生导师予以表彰,树立典型和榜样,推广宣传成功经验。
第十八条 将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鉴定、引导、激励和教育功能。
第十九条 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教育部、福建省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优秀的研究生导师可免于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在各类研究生教育教改项目中优先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